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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监管新规落地 五大路径限制纳污管
时间: 2017-03-29   浏览:1137   【加入收藏】  【字体:

   日前,水利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据悉,修改后的《办法》明确了流域与区域分级管理要求以及水功能区四类一级区和七类二级区的不同管理要求,增加了水功能区修订与调整、水功能区影响分析等,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部日前对已实施10余年的《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制定以解决当前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
明确分级管理权限,防止部门推诿
  “原先的《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对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级管理权限表述不够明确,在执行过程中容易造成推诿现象;对水功能区的分类管理要求不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发挥效力;水功能区与入河排污口监管的衔接不够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存在困难等。”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石秋池介绍。 
  石秋池说,针对上述问题,“这次都进行了修订,明晰水功能区分级管理权限,明确分类管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手段和措施,更好地支撑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
强调排污口监督管理 
  石秋池介绍,目前,我国的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 
  该《办法》对水功能区四类一级区和七类二级区的不同管理和保护要求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对于一级区中的保护区,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是该《办法》的核心内容。根据要求,在限制排污总量方面,明确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指标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强调要严格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入河口档案、报告、监测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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